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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及其实施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3 15:57:59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我国的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尽管没有使用外资贷款,也采用了FIDIC条款,但往往未收到预期效果,如北京西客站。西客站的质量问题已经见报,由于质量问题突出,仅一次质量维修,国家就要投入数百万元人民币,而且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什么外方贷款项目利用FIDIC条款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而我们却收不到预期效果,难道FIDIC条款不适应我国国情吗?对此类问题应做深层次的分析。

  2 FIDIC条款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条款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E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等国际组织推荐FIDIC条款作为土木工程实行国际招标时通用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和管理百余年来经验的总结,也是一百多年来国际工程承包的经验总结,它把土木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由于FIDIC条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应该说明,FIDIC条款,包括国际上通称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和“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本文涉及的FIDIC条款特指“红皮书”。FIDIC条款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标准的合同条件,这种理解只是狭义上的解释。从广义上讲,FIDIC条款应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是按照一套标准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独立监理进行控制,按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进行施工。

  FIDIC条款是大型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它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工期、投资、地域特点等)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它包括了高水平项目管理的丰富内涵。但是,并非所有国际工程或发达国家的建设项目都采用FIDIC条款。这应取决于建设项目的特点,比如,小型建设项目没有必要采用FIDIC条款,美国AIA的合同范本就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因此,采用FIDIC条款并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实施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

  3 FIDIC条款的实施条件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北京西客站完全符合这些条件。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这三个条件是实施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若它们不能全部得到保证,FIDIC条款必然变形走样或被肢解。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报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合同监理制等。但是,我国目前建筑业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还不完全具备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宏观环境。比如,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线性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和组织论关于“命令源唯一性”的原则,而我国的组织机构则习惯于职能型管理模式。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管理。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处理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争议,我国则规定这一争议最终由造价部门裁定。若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逐条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多处这种差异。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对合同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惯用作法与FIDIC条款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全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严格意义的招标投标,首先招标投标双方应作到“双盲”,我国在目前完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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