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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索赔:国际工程中的必修课
作者:马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2 15:59:1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承担未按时提交索赔报告的责任。

  四、 变更与索赔的转化关系及注意问题

  变更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

  首先,要注意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当工程量的变更所涉及的工期/费用调整长期悬而不决,形成争议,就会成为一个索赔事件;而一项索赔要求被接受后,如果仍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决策权的一方应发出“变更令”,使该项索赔进入项目合同执行范围内。

  其次,要在具体工作中注意以下方面:

  (一)对于变更

  1、 不能机械地理解“执行指示”的含义,为防止一项变更演变成索赔,应善意地提醒对方变更令的后果。

  2、 总价合同变更费用的结算在具体合同中的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对工程范围的变更采取一事一议,事前支付的方式;因为合同有增/减量变化幅度的规定,因此对工程量变更采用的是先计价后决算的方式,并在竣工决算时仅对超出合同规定幅度部分进行价格调整,并不是做了工作就能得利。特别要注意:(1)如果合同中将工程范围变更与工程量变更都列为变更的范畴,就不要将二者的工作程序混淆,按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认真做好工程量变更记录的保管;(2)工程量变更属合同风险管理范畴,其变更幅度上限所计算出的费用值,应小于或等于工程不可预见费。

  3、 变更如果对工程进度有影响,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并得到确认,此后应按照新的进度计划约束工程竣工日期。

  4、 注意业主变更与承包商内部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承包商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内部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而从业主的立场出发,则要尽量避免此情况的出现。

  (二)对于索赔

  索赔的具体操作远比变更复杂得多,特别是一项索赔的目的是得到费用时,因此尽管需要以平常地心态对待索赔,但是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能够避免提出索赔报告,就应该尽量避免:

  1、 索赔并不是主张就能够得到,如果是以仲裁/诉讼为最后解决方式的话,索赔的结果就将取决于仲裁员/法官的判决,因此如果事先已经知道属于以下几个方面,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赔报告:(1)无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据,且无类似情况的成功案例可循;(2)属于己方责任的(如:招、投标文件漏项,低价中标,组织不利等);(3)索赔事件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的项目损失;等。

  2、 提出索赔报告前要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要从商务角度出发考虑权利是否主张这个问题,不主张的情况有:(1)市场战略;(2)仲裁/诉讼往往是两败俱伤,且将牵涉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3)对方无力赔偿等。在这方面有一个实际的例子,有一个交钥匙成套设备项目,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拖期,承包商为此提出了索赔并最终成功地得到了巨额赔偿,但是在最后性能考核阶段,承包商却无论如何也通不过业主的验收,拖了3-4年,在更换了主要设备后,才最后竣工,据说承包商得到的赔款根本无法弥补损失,显然这不能算是一个成功地索赔案例。

  在对以上二方面的分析已经完成,并最终决定还是需要提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在具体的索赔操作中恰当使用方式、方法,如尽量争取索赔在采取法律手段前成功、一事一议、费用与进度分开(实际操作中工期索赔一般容易成功,费用索赔多数难以实现)等都是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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