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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清单计价规范”五大特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9 20:45:4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特点一:突出强制性条文

  原《规范》的条文为45条,新《规范》的条文增至137条,新《规范》比原《规范》增加了92条,增幅达两倍以上,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涵盖了从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建设全过程。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条文,绝对不能打折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新《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要求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同时“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工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特点二:新《规范》与现行法规融于一体

  原《规范》的条文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些脱钩,有的没有写入规范,有的写得不够明确,使用起来,既要找规范,又要找清规,还要找文件标准,很不方便。新《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将现行法规与工程实施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融于一体,不仅列有条文内容,更配有说明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例如:新《规范》中的竣工结算这一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新《规范》这节的制定,涉及4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该节第1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亦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该节第2条,规定竣工结算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出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责。

  该节第9条,更明确了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欠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一节第12条还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这些都是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举措。

  特点三:内容全面,贴近现实

  新《规范》的内容全面,贴近现实,它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各个方面——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的签订,含合同价款的约定;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使每一个计价阶段,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项的设立,更与国际惯便接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特点四:凸显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以前,招标中设“标底”,投标人想方设法打探“标底”,致使“标低”成了腐败的温床,投标也不是企业拼实力,而是比预算人员的编制水平。招标中不设“标底”,又引发无序竞争,投标人哄抬标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规范》则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果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新《规范》还特别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按规范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时公布,不上调或下浮,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同时也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新《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责成招标人修改。这样,就真正体现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特点五:政府监管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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