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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探讨
作者:倪霞 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9-15 21:44:07

  论文摘要: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招标投标在经济工作中得到广泛采用,不仅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购原材料、器材和设备的重要方式,而且是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普遍长用的重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被世界公认寸是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和践,通过国家立法等强制手段,目前在制度上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迁善和规范的招投标机制,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再加上权力寻租等因素,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仁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看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沼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木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所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竟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招标者和投标者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招标者和投标者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招标者和投标者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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