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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监理工作的思考
作者:张军成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13 16:11:52

  (3)现行体制下,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血缘关系”使得监理有名无实、有权无力,从而监理成为空架子。监理费用的支付完全控制在业主手里,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应得到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唯命是从。正确也好,不正确也罢都予以执行,这样监理就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了业主派往现场的“施工监督员”。这也是当前模式下监理无法愈合的“痛楚”。

  (4)部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目前的监理模式,使得监理不用承担过多的责任,却有利可图。有些监理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刚刚大中专毕业的学生从事一线施工监理任务,这些人员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肃的合同意识。还有甚者,一些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竟有非专业外行人员。加上有些监理单位对派往现场的人员疏于管理,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这样一来,业主不会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是可以理解的。

  (5)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他们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作弊,使那些素质较差的监理人员在承包商的“糖衣炮弹”攻击下放弃了原则,从而人为降低了应有的检验标准,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隐患。这样一来,不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很难保证工程数量(特别是变更、索赔数量)的准确。

  3 对策

  要扭转目前公路建设市场的混乱秩序,使之走上正轨的管理道路,虽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也不是不可扭转的。以下是几点个人建议和意见:

  (1)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才能公平、公正的保障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要规范建设方行为,这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业主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

  (3)提高监理单位人员的从业素质。

  现实情况是,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需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一方面监理工程师素质均应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胜的管理者。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还要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监理单位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更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廉洁自律,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该通过与优秀监理企业(或个人)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学习别人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提高自身实力。

  业主充分放权,扩大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后,应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并通过责权利统一原则进行管理。一经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

  (4)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和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同时要放手、放权、放心地将管理权力交给监理,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对于那些合同、责任、质量意识较差,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承诺及规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施工设备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手软。

  (5)改变过去由监理单位、承包商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业主、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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