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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7 10:46:18
进行研究、探索。

  例如,当前由于对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一是由于对履约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发包方趁机任意索要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其资金不足,二是对预付款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发包人对支付工程预付款顾虑重重,担心承包人不守信用,卷款逃走,有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要求承包人垫资垫料;三是对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发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中的"三角债",形成恶性循环,使施工单位效益大幅度滑坡,运转步履维艰,借贷无门,甚至导致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影响社会安定。

  综上述各点可见,推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具有客观必要性、可行性和一定的紧迫性。

  4.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制度构想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业主和承包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时必须遵循对等原则,即业主和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担保,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自己不提供信用担保时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担保。

  4.1 投标信用担保制度

  投标担保是担保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作出的一种承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当前宜采用以下办法: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出具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不会中选撤销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一旦投标人违约,银行须向业主支付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标价总额的1%-3%(按标价额度分级确定比较,且金额不得低于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差额)。其有效期限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限长一个月;这样,既可以减少资金抵押给投标人带来的压力,又可使业主权益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同时还可有效地遏制借照挂靠、一标多投等违规现象。

  4.2 履约信用担保制度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保障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作出的一种承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当前宜采用以下办法:中标人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合同时,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一旦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其金额为合同价的5%-10%(按合同价额度分级确定比例,并考虑承包人业绩与资信划分档次),其有效期限比合同有效期长一个月。当前,考虑到建筑企业资本构成现状和实施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手段规范企业履约行为,履约保证金额度可适当低一些,以后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直至与国际惯例接轨。

  4.3 预付款信用担保制度

  预付款担保是指业主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人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和业主的资金安全,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宜采用以下办法:承包人在取得业主提供的工程预付款时,需向业主提供与预付款额相同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30%,并与合同确定的预付款比例相同。对承包人来说,在已定的比例区间内,由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越大,预付款额度可相应增大,反之则减少。若承包人不能提供预付款保函,业主可以取消预付款。采用这种办法,既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又可对施工企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合理配置资金,立足长远,增强企业活力,逐步改变"打工性质"的企业经营机制,为"恒者恒强,优胜劣汰"打下经济基石。预付款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

  4.4 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担保人代向承包人履行支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现状,宜采用以下办法: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出具项目资信证明,在正式签订工程合同时需按合同价款提供银行保函。其担保责任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尾款,而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施工中业主因提高建筑标准或扩大规模等需要增加工程造价,在提出设计更改时,应提供相应额度的补充银行保函。建立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及可行性探讨

  5.1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应属强制性法规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用利益机制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和制约,形成信用机制,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建筑市场运行中,属于政府行为范畴,必须具有强制性。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不成熟,行为也不规范,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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