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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研究
作者:邱晓红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0-17 22:10:28
。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服务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比较明显,少数受益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占工程项目整体综合效益的比重很大并处于主导地位时,可以采用主次地位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各相关部门所获经济效益的范围内,次要受益部门只负担其本身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而其余的大部分投资费用(即共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投资费用)则由工程项目的主要受益部门全部或尽可能多地承担。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次要功能所属部门相对来说占有一定地位时,其投资费用分摊额可考虑根据该部门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确定,主要功能所属部门负担余下全部投资费用。若是在已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新增某个部门,或为满足原有某部门需要而扩建工程设施的情况下,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以及对原有其他部门的利益损害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建设费用均应由新增或扩建受益部门承担。

  3.2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又可称为极限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该方法从"投资分摊、效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分摊时由各部门承担自身所需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同时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能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由于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基本目的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进行分摊较为公平合理且易于为各方所接受,目前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实际应用该方法进行投资费用分摊时,还必须注意保持被分摊投资费用与分摊所依据经济效益 计算 口径的一致性,合理确定和划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获经济效益和需要按比例分摊投资费用的具体范围。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效益是由共用、专用、配套工程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投资费用投入的时间相差很远,如果按照各相关部门获得的总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则不合理地加大了具有较多专用和配套工程部门应承担的投资费用分摊份额。因此,较合适的做法是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减去各自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后所得差额的比例系数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

  3.3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是以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例作为分摊系数。由于若不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则参与综合利用的各部门为了满足自身 发展 需要,就得单独举办可以获得同等经济效益的替代工程,其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反映了各部门功能效益实现对应的机会成本大小,因此按各受益部门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来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该方法避免了计算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较大偏差对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可靠性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利用项目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部分进行投资方案比选时使用的相关资料来估算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较适合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某些受益部门经济效益难以精确计算情况下进行的投资费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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